濉溪县扶贫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扶贫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决定在全县推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公告的内容
(一)公示公告的对象: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县配套的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
(二)公示公告的内容:包括扶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质量要求、实施地点、实施单位及负责人、实施期限等。
二、公示公告的形式实行分级分类公示公告形式。
(一)媒体公告。在当地媒体上公布年度扶贫项目计划。
(二)镇务公示公告。扶贫项目所在乡镇在政务公开栏上公告扶贫项目计划。
(三)村务公示公告。项目村在村务公开栏和项目实施的行政村公告扶贫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单和项目实施完成后公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设立扶贫项目公示牌。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后,设立项目公示牌,标明项目名称、投资额度(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数量和其他资金数量)、建设规模、实施单位完成时间等内容。
三、公示公告的时限接到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批文后,一个月内公告;乡镇、村在接到县级下达的扶贫项目计划批文后,即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单位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视情况做出解释或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公示公告同时,要将监督电话一并公布。县扶贫办电话:0561—2360880。县财政局: 0561-6079012
五、公告公示的组织实施每年扶贫项目及资金公告、公示工作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受理反馈意见;各乡镇、村的扶贫项目及资金的公告公示工作由各乡镇、村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村公示公告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每年扶贫开发工作检查考核内容,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的参考依据。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