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民政局公共服务指南(2020年)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0-05-07 15:59文字大小:[    ]背景色:       

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三)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对婚姻状况有查询需求的婚姻当事人,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4.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查询人员携带规定材料向濉溪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提出查询申请;

2.查找:工作人员确认查询人员符合条件,为其查找相关档案;

3.告知:工作人员告知婚姻档案情情况,查询人员仅限于当场查阅,如需复印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电话:0561-6073309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可以设立婚姻家庭辅导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公开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聘用婚姻家庭辅导员,并在坚持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前来咨询婚姻相关问题,且有辅导需要的所有公民。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有婚姻家庭辅导需要的公民向濉溪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提出辅导申请;

2.辅导:由婚姻家庭辅导员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辅导。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婚姻登记管理中心

电话:0561-6073309

 

 

 

 

 

 

 

 

 

 

 

 

 

 

 

 

 

 

 

 

公墓服务管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殡葬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丧户

四、服务条件

全县范围内死亡人员

五、服务流程

1.规划:县殡葬管理所根据我县实际情况规划制定我县公墓建设。

2.指导:县殡葬管理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我县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3.归纳:县殡葬管理所统筹归纳我县公墓建设和管理情况,并归档留存。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殡葬管理所

电话:0561-6072070

 

 

 

 

 

 

 

 

 

 

 

 

 

 

 

基本殡葬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殡葬管理所、濉溪县殡仪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丧户

四、申请条件

全县范围内死亡人员

五、申请材料

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身份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由丧属电话联系殡仪服务中心提出殡仪服务申请。

2.运送:遗体可由殡仪馆车辆运送或遗体所在地乡镇自送。

3.接收:殡仪馆接收遗体,提供殡仪服务项目。

4.服务:遗体可整理仪容后火化,也可直接火化,具体服务项目由丧属自行选择。

5.交费:丧属办理交费手续,交费。

6.安葬:丧属领取骨灰,可将骨灰寄存,或归家安葬。

六、服务时限

按丧属要求时间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

1.《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濉价费〔2013〕5号)

2.《关于调整部分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濉价费〔2014〕17号)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殡葬管理所

电话:0561-6072070

濉溪县殡仪服务中心

电话:0561-7021034

 

 

 

 

 

 

 

 

 

 

 

 

 

 

 

 

 

 

 

 

 

 

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五条:孤儿的认定和接收:(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由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孤儿,经孤儿本人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由民政部门担任孤儿监护人的,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三)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无抚养能力的,经孤儿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住所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经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经孤儿本人同意,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四)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因病残无劳动能力、在押服刑、查找无着等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监护权的未成年人,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市辖区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接收入住本地福利中心。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濉溪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三、服务对象

孤儿

四、服务条件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服务流程

1.认定:县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股、乡镇民政办、村(居)民委员会对未成年人身份进行认定,确认是否为孤儿;

2.申请: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由监护人向县民政局申请,并签订入住协议;

3.入住:办理入住手续,接收入住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0561-6082153

濉溪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电话:0561-6855007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2.《安徽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福函〔2016〕236号):一、立即行动起来。二、明确部门职责。三、认真开展摸底排查。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农村留守儿童

四、服务条件

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外地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

五、服务流程

1.救助: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保障农村贫困家庭留守儿童享有的社会救助,要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家庭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

2.制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制度。

3.协调:协调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中,为农村留守人口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0561-6082153

 

 

 

 

 

 

 

 

 

 

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对各级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根据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按其供养对象保障其集中供养经费和机构建设经费,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制定。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日常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运营补贴由市、县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对于承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按其承接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给予相应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办养老机构

四、服务条件

社会资本建设开办的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机构。

五、服务流程

1.核实: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对养老机构资格进行核实,确定是否符合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发放标准。

2.发放: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县实际发放社会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及运营补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0561-6082153

 

 

 

 

 

 

 

 

 

 

提供社会组织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0〕101号)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六)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可以查询公开的社会组织的登记事项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组织、个人

四、申请条件

需要查询有关公开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五、申请材料

1.其他单位、组织凭单位介绍信说明查询用途查询;

2.个人公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说明查询用途查询。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提出申请查询;

2.受理: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核实材料无误,受理查询申请;

3.查询:根据申请人要求查询所得的信息由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告知申请人。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0561-6082153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受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一、新增6项民生工程(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三、服务对象

重度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五、申请材料

1.身份证、居民户口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审核: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接收县残联汇总上报的申请材料,并采取书面核查、实地抽查等形式对申报对象按月进行审定。

3.发放:经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审定合格后,由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形式将资金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注明“护补”。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

电话:0561-6082153

 

 

 

社会弃婴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民福函〔2011〕180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中心,是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举办,主要为孤儿、弃婴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养护、康复、医疗、教育、托管等服务,并对辖区内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提供指导、走访、技术培训、监督检查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弃婴的认定和接收:(一)弃婴(儿)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二)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三)福利中心接收弃婴,经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后,应尽快办理入户手续。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三、服务对象

社会弃婴

四、服务条件

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

五、服务流程

1.身份确认: 弃婴身份的确定由县公安部门负责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捡拾人捡拾时间、地点、捡拾经过,公安部门接报案,查寻无果的证明等。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捡拾弃婴,应履行捡拾人的义务,报案查寻并出具相关证明。

2.接收: 弃婴身份确认后,经县民政局同意后,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办理接收入户手续。

:不得跨行政区域接收弃婴,不得以“差旅费”、“营养费”等任何方式向送弃婴入院者支付任何费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社会(儿童)福利中心

电话:0561-6855007

 

 

 

 

 

高龄津贴标准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二、加快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条件

年满80岁以上的老人

五、服务流程

1.确定: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本县实际需要明确本县高龄津贴标准。

2.公布: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年度通过网站等媒体方式向外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61-6075935

 

 

 

 

 

 

 

 

 

 

 

 

 

 

 

 

 

 

 

门(楼)牌编号、地名管理服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公安厅、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楼门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333号)二、组织领导(三)县级公安、民政部门在本县(区)楼门牌号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区)楼门牌编排工作。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 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四、服务条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地名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五、服务流程

1.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纂本行政区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不得编纂。  

2.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鉴定、保管地名档案,保证地名档案安全、完整。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0561-6075324

 

 

 

 

 

 

 

 

 

 

 

 

 

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六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民政局救灾救济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志愿参与或有意参与社会救助的个人、法人、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确定:县民政局救灾救济办公室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本县实际需要明确本县社会救助项目、需求;

2.公布:县民政局救灾救济办公室根据实际状况不定期通过网站等媒体方式向外公开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民政局救灾救济办公室

电话:0561-6079164

 

 

 

 

 

 

 

 

 

 

 

 

 

 

 

 

 

 

 

 

“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3.民政部和省、市历年要求寒冬季节加强救助的相关通知。

4.该项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常年实施,已为群众广泛认可。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救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

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服务流程

1、上街巡查。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到救助站。

3、不愿到救助站的,给予发放食品、纯净水、棉衣等。

六、服务时限

每年10月到第二年2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电话:0561-6089160

 

 

 

 

 

 

 

 

 

 

 

 

“夏季送清凉”专项救助行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八十六条:在极端天气或遭受自然灾害情况下,救助管理机构可以开设临时避寒、避暑或庇护场所,简化救助流程,为求助人员提供饭菜和住宿等基本服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第六条:开展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经常化的主动救助服务。重大节庆期间以及恶劣天气等情况下,及时启动部门联动机制,开展集中救助行动,注重对乡镇流浪乞讨人员的延伸救助管理。

3.民政部和省、市历年要求炎热气候加强救助的相关通知。

4.该项工作由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常年实施,已为群众广泛认可。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三、服务对象

救助对象

四、服务条件

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服务流程

1、上街巡查。

2、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劝导到救助站。

3、不愿到救助站的,给予发放食品、纯净水、拖鞋、短衣裤等。

六、服务时限

每年6月至8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电话:0561-6089160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符合低保条件的城乡居民

四、服务条件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乡生活困难家庭。

五、服务流程

1.调整: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公布: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按年度讲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网站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电话:0561-6072003

 

 

 

 

 

 

 

 

 

 

 

 

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三、服务对象

困难家庭或个人

四、服务条件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五、服务流程

1.确定: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明确本县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

2.公布: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通过网站讲困难家庭临时救助标准公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濉溪县社会救助管理中心

电话:0561-6072003

 

 

 

 

 

 

 

 

 

 

 

 

 

 

 

 

 

 

 

 

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确认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淮北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濉溪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三、申请对象

困难家庭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城乡居民申请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时,经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活动;已享受本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五、申请材料

1. 核对对象的可支配收入、财产。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等。

2.民政部门提供的申请人家庭婚姻登记、殡葬、领取救助金等信息。

  3.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人口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信息。

  5.房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以及享受保障房等信息;

  6.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等信息。

  7.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纳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纳税等信息。

  8.住房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和领取、使用等信息。

  9.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依法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银行开户和存款信息、证券交易和获利信息、商业保险购买缴费和获益信息等。

  10.根据核对工作的发展,经上级批准,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提供其他信息。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申请家庭核算或享受本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的家庭,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家庭经济状况复审时由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审核。

2.调查: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外调等核对工作。

3.审核: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对相关材料和入户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4.告知:核算结果由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告知申请人,并录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管理平台。核对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政府相关部门可向核对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濉溪县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电话:0561-689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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