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1〕36号)要求,从2021年7月起,我县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3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33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75元。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32元,达到464元。提标后A类家庭月人均425元;B类家庭月人均405元;C类家庭月人均385元。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20元/月提高到130元/月,B类人员由80元/月提高到90元/月。
(二)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32元,达到521元。提标后城市低保中三无人员月人均为673元;A类家庭月人均525元;B类家庭月人均505元;C类家庭月人均485元。
2.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50元/月提高到160元/月,B类人员由100元/月提高到110元/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875元;集中特困供养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875元,其中一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875元;二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925元;三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975元。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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