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民政局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收费类型及依据、处理决定信息)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及项目编码 |
所处环节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中介服务事项是否收费、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委托 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是否涉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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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条件 |
资质 依据 |
主管 部门 |
机构 名称 |
机构 性质 |
机构 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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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财政部门 |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等 |
企业 |
较多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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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财政部门 |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等 |
企业 |
较多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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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 |
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财政部门 |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等 |
企业 |
较多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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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财政部门 |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等 |
企业 |
较多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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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人时,离职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财政部门 |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等 |
企业 |
较多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转换,参照省民政厅中介服务事项处理意见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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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十七条: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审批受理前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财政部门 |
安徽安泰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等 |
企业 |
较多 |
收费,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10〕194号)。 |
行政相对人委托 |
转换,参照省民政厅中介服务事项处理意见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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