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民函【2015】266号文件规定,2015年8月27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全省各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对于却有法律法规依据,需要了解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的,有相关部门间采取部门间信息核对的办法进行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