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救助供养标准
2023年7月特困人员生活费调整为:
(一)农村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980元,按月发放到特困人员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980元,按月发放到养老机构所在地财政所账户。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完全自理每人每月42元、部分失能276元、完全失能483元,按月发放到照料人账户。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完全自理每人每月56元、部分失能414元、完全失能690元,按月发放到养老机构所在地财政所账户。
(二)城市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004元,按月发放到特困人员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1004元,按月发放到养老机构所在地财政所账户。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完全自理每人每月42元、部分失能276元、完全失能483元,按月发放到照料人账户。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补贴完全自理每人每月56元、部分失能414元、完全失能690元,按月发放到养老机构所在地财政所账户。
四、申请材料:
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五、办理流程:
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间
8:00-11:30 ,14:30-17:30
七、办理地点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八、咨询电话
濉溪县民政局:0561-6089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