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申领相关办事指南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6-04-23 09:33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办理事项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二、办理条件

1.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病残孤儿依法被收养后,可以继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包括机构集中养育和社会散居孤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 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 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感染艾滋病病 毒的儿童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保障。

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和服义务兵役的可继 续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不再享受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

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 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踪是 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措施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 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三、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1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上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四、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 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1)属于父母死亡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 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属于父母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 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的,提供法院、公安、 司法部门相关法律文书、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复印件;属于父母患重病而导致无能力抚养未成年人的,提供列入病种目录的 重特大疾病救助报销凭证,或提供县级以上公办卫生医疗机构诊 断病历书或检查报告(需加盖公章);属于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 自由在6个月以上,提供法院或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属于失联  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提供公安机关登记受理书面 意见(报案记录),或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  “个人承诺+邻里证明(3人以上)+村(居)证实+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方式,提供《安徽省孤 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 表》;属于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属于被遣 送(驱逐)出境的,提供公安部门法律文书;属于父母失踪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儿童父母失踪的法律文书;

(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身份证、户口簿;

(3)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或重病相关证明(残疾人证复印件、医院诊断);

(4)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5)镇(园区)出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

(6)监护人(抚养人)相关资料(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复印件,3.监护协议书,4.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监护人的“惠农补贴居民服务一卡通”);

(7)申请人填写的《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

2.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 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 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 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 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其原因。 为保护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隐私,核实过程不得设置公示环节。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开展入户 走访和调查核实,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确 认(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安徽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基本生活费申请及儿童父母失联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县级 民政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并于一周内将相关档案 信息完整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 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原因。对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部门研究确认。

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 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加强动 态监管,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三)补贴发放。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实行按月打卡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居民服务一卡通金融账户中。

五、办理时间

8:00-11:30 ,14:30-17:30

六、办理地点

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

七、咨询电话

濉溪县民政局:0561-6078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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