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回应】濉溪县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09-28 16:02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51元,达到623元。提标后一档家庭月人均619元;二档家庭月人均599元;三档家庭月人均579元。

2.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75元/月提高到186元/月,B类人员由120元/月提高到125元/月。

(二)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33元,达到548元。提标后一档家庭月人均497元;二档家庭月人均477元;三档家庭月人均457元。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4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B类人员100元/月,保持不变。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1004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敬老院星级分别提高到一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1004元,二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1054元,三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1104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98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敬老院星级分别提高到一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980元,二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1030元,三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1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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