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2-10-27 16:24文字大小:[    ]背景色:       

濉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我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淮政秘〔202277号)要求,从20227月起,我县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7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21元。从20227月起,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87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937元。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城乡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

1.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48元,达到515元。提标后一档家庭月人均466元;二档家庭月人均446元;三档家庭月人均426元。

2.农村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30/月提高到140/月,B类人员由90/月提高到100/月。

(二)城市低保

1.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48元,达到572元。提标后一档家庭月人均570元;二档家庭月人均550元;三档家庭月人均530元。

2.城市低保分类施保标准A类人员由160/月提高到175/月,B类人员由110/月提高到120/月。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937元;集中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按照敬老院星级分别提高到一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937元;二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987元;三星级敬老院每人每月1037元。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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