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八章婚姻档案查询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