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热点回应】离婚后是否还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濉溪县司法局发布时间:2026-09-10 15:46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背景色:       

【案例】王某与程某夫妻两人开办了一家美容公司,为了公司日常经营,两人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元,借据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只约定了年息4%,夫妻两人都在借款协议上签名确认。

美容公司生意红火,夫妻两人获利颇丰。但两人没有及时偿还张某的借款,而是把盈利用于投资房屋、车辆,提升生活质量,并且拿出大量的资金用来扩大经营规模,陆续开起了分店。后因摊子铺得太大,美容行业竞争激烈,各门店陆续亏损。

此时,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用钱,多次向夫妻二人催要借款未果后,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还本付息。珠不知,夫妻两人为了逃避债务,已经办理协议离婚,约定房屋、车辆等财产全部归妻子程某所有,50万元(含利息)的债务由丈夫王某一人来偿还。在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愿意还钱,但没有偿还能力,可以每月还1000元,分期给付。程某则表示,两人已经协议离婚,对债务进行了分割,起诉的债务已经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请问:王某、程某夫妻能否通过离婚逃避该笔债务?

【分析】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并不因身份关系的解除(离婚)而消失。一旦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夫妻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都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且权利人主张夫妻双方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不限于离婚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也可主张。

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基础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家事代理制度,就两个共同债务人内部而言,应该优先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双方约定过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应该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夫妻离婚也不影响夫妻债务的清偿。

上述案例中,王某、程某在离婚处理共同财产时,虽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但两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通过协议的方式划归程某所有,主观逃避债务的意思明显。两人通过离婚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对张某产生约束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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