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濉溪县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孔明解读《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濉溪县城市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05-01 17:30文字大小:[    ]背景色:       


    近日, 濉溪县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孙孔明对《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管理办法》(暂行)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文件精神,为建立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正常进行,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缴纳工作。

    二、起草过程:

在认真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科学制定收费标准方案的基础上,于2019年11月12日,召开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4日下发了《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县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垃圾征收标准》主要内容: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元/户·月(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二)学校:

1.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国家机关、团体,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医疗机构:按职工人数和住院床位数征收,职工: 2元/人·月;床位: 2元/床·月。
   (六)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面积,0.5元/㎡·月。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元/㎡·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

   (九)营运车辆:大中型车辆按5元/辆·月,小型车辆按2元/辆·月。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60元/吨。
   (十一)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及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主要保障措施: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相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工作目标:

为改变我县生活垃圾处理现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良性发展。

    六、下一步工作考虑:

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

    七、创新举措:

  一是阳光征收。将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规定等制度入户入店宣传,采取边收费边宣传的形式,发放给缴费对象,使缴费对象了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同时,积极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接触,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宣传,让市民了解征收垃圾处理费的意义。二是依规征收。一方面,规范收费行为。在收费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两名以上执收人员、按规范收费的要求,做到称呼在先、亮证在先、介绍身份、说明来意在先、出示收费文件在先、宣传收费政策在先;另一方面,严格收费减免规定。对减免程序、要求、权限予以标准化,按照收费减免规定严格进行审批,避免随意性收费、收人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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