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农村电商奖补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1-11-12 15:44文字大小:[    ]背景色: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濉溪县农村电商奖补政策(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1月12

 

 

 

 

 

濉溪县农村电商奖补政策(试行)

 

为持续推进电商民生工程和脱贫攻坚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着力改善当前全县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实力不强,品牌知名度不高,电商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不够稳定,与电子商务相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不够完善等突出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电商提质增效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12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的通知》(皖财企〔2019395号),结合我县农村电商工作实际,制定本奖补政策。

一、奖补原则

巩固提升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成果,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加强农村电商示范建设,争创省级以上示范县,完善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培育农村电商主体和网货品牌,引导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培育农村电商人才,提升农村电商服务民生能力,营造农村电商发展良好氛围,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二、资金来源

统筹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省级农村电商奖补资金和本级电商发展(民生工程)专项资金。

本政策所明确的奖补政策,对革命老区、脱贫村予以适当倾斜,补助标准上浮20%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农村电商示范建设

持续推进农村电商集聚发展,按省农村电商示范创建标准,择优选择农村电商基础较好的镇,每个镇支持资金25万元,采取购买服务或与电商企业合作等方式,实施省级示范镇、示范村培育,建设镇级农村电商运营中心,挖掘包装本地农村产品培育网货品牌,开展农产品上行,培养电商人才。购买服务或合作的电商企业要确保申报2个省级示范镇和4个省级示范村。

(二)支持农村产品上行

1.支持电商企业、电商网点等开展农村产品上行和电商直播促销活动,对开展农村产品网销、直播等活动的,给予网销额的5%最高10万元的补助。

2.对利用区域品牌组合本地农村产品进行设计包装、网络推广销售,网销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网络推广和快递补助。

3.支持网点规范运营建设,对参与农村产品上行服务或线下收购销售脱贫户农产品成效较好的网点,给予每个网点2000元以内的分档奖励。

(三)支持电商消费帮扶

1.支持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电商企业与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签订2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在合作的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网销采购额5%以内、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脱贫人口开展订单包销并免费发放生产资料的,给予收购金额15%以内的补助。

2.对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收购或线上线下销售自产农产品达30万元以上、带动10户以上脱贫户实现增收的,按网销额的10%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脱贫户在淘宝、天猫、抖音等第三方网销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且正常运营的,年网销额1万元以上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补助。

4.支持农产品展销。对在特色街区、旅游景区新设置本地特色农产品线上线下体验馆,年销售额50万元网销额占10%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场地租金和运营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农产品展销活动,对展位费和人员费用等按规定给予50%以内的补助。支持县内开展农产品展销对接活动,对承办单位组织50家以上电商企业、农业经营主体、脱贫村、脱贫户等农产品展销活动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电商人才培育

支持电商实操培训,按省级电商奖补政策规定给予每天350/人以内的补助,并不得用于发放参训人员误餐误工补助。

(五)支持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支持涉农电商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改造与电商发展相关的流通设施设备,对在镇村农产品原产地新建设冷冻冷藏设施,已投入正常运营并利用电商平台销售农产品10万元以上的,经第三方审计验收,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

(六)支持品牌培育

鼓励参加安徽好网货品牌大赛,对获得省级以上好网货品牌并持续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产品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获得省级以上电商示范荣誉的按《濉溪县电子商务促进政策》给予奖励。

(七)营造农村电商发展氛围

支持网商协会、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开展电商创业创客、电商直播大赛活动,对经电商主管部门备案开展的电商创业创客、电商直播大赛活动,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主体均可自愿申报,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申报该奖补资金。

(二)项目验收。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所有申报项目均由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验收。

(三)资金拨付。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核,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在县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项目单位。

县商务局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会同县财政局严格资金监管、审核兑付、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政策资金使用绩效。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奖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农村电商(民生工程)发展项目。本政策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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