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遴选公告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农能函〔2022〕956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4〕76号)文件精神,为高质量实施濉溪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现公开遴选一批有经验、有实力、有意愿从事秸秆综合利用产业的项目实施主体。现将遴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对象范围。在濉溪县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机构等,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从事农作物秸秆产业化综合利用的经营主体;招商引资的秸秆“五化”利用企业。
(二)项目范围。1.支持秸秆饲料化、能源化、肥料化、原料化、基料化利用项目建设,持续提高秸秆产业化利用量;2.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水平;3.其它符合规定的相关项目。
(三)申报条件。承担主体已完成项目立项、用地审批等各项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原则上当年完成,能够落实自筹资金,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原则上同一企业(同一名称或同一法人)3年内不得重复承担项目;有营业执照和对公银行账号;公司法人银行信用良好,无失信记录。
二、支持环节和补助标准
(一)支持环节。主要对经营主体在设施建设(非生产类的附属设施不纳入奖补范围)和机械设备采购等环节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进行补助(已享受过各级部门财政奖补政策的,不再纳入本次支持范围)。
(二)补助标准。1.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补助标准按不超过新增投资金额的30%标准进行奖补,单个经营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2.秸秆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试验示范、秸秆系数监测项目,实施全额补助。
三、申报流程
(一)主体申报。具备条件的申报主体填写申请表(附件1、2),按照装订目录(附件3)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复印件需加盖主体公章)报县农村社会事业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61-6079083、0561-7501818,手机号:18756130608、15656122959)。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0日下午17点整,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申报资料、建设现场及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进行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三)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附件:
1.2025年中央财政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申请表.docx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