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执法依据 |
救济渠道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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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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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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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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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统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第十五号,2009 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濉溪县统计局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9 号)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