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救济途径
救济途径:
1.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561-6068007;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举行听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濉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濉溪县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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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62102001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