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安徽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指为解决重度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必要的生存保障条件,由各级财政对我县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发放的生活救助资金。
第二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生活救助资金的利息收入;
(三)其他资金。
第三条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讲求效率原则。救助资金必须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保证资金充分、有效使用。
第四条实施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按照8:2的比例分担。
城镇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50元,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救助30元。
第五条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须填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报乡镇政府审核。对经复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七条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第八条 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调查和审批工作,并委托村委会(居委会)在公开栏公示3天。对符合条件的,在《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并告知原因。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领取证》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第九条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所有对象在每年年初都要重新申请、审核、审批,并随着低保对象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户一档;省、市、县三级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并上报市残联。
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省、县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二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每年年初由县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按核定的救助人数和标准确定分配方案。城镇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按核定分配方案及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救助对象银行卡中;农村的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
第十三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在省政府领导下的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残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对象的确定、救助管理和实施工作。残联、民政、财政部门负责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政策制定、运行规程的指导检查及资金的测算、分配和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的花名册等基本情况,并及时向残联、财政通报残疾人低保对象调整情况。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特别生活救助资金的有关工作。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县残联、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县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救助资金前应张榜公示。县残联要向社会公布一个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从事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核、审批意见的;
(二)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