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程序开展情况】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6-17 10:07文字大小:[    ]背景色:       

 

部门征集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和《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文件精神,经过研讨,确定了《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淮政办〔2022〕2号),请你们提出意见,并于2022年6月17日下午下班前书面反馈至县政府政务公开办,有无意见均需反馈。

联系人:孟晶晶,

联系电话:0561-6072027

邮箱地址:suixizwgk@163.com

 

 

 

                           2022年5月17日


     关于《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起草声明.docx

     

     

    

 

部门反馈

 

  关于《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517日—617日,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政策文件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617

 

 

 

 


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管理,优化征收流程、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开具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县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区域和标准

 

第四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一)在建成区内,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低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每平方米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5元;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征收标准的80%征收。

第六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缴清。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凭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减免范围和程序

 

第七条  以下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人防工程、军事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幼儿园(含托育机构)、高中、职业学校教学及学生生活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符合国家、省政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相关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免征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后直接办理免征手续。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排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设施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预算,按批复预算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供气新建公共管网和设施建设的部分,其资金拨付使用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每月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情况在建设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县审计局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应收不收、随意减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濉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濉溪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濉政办〔201611号)同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