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服务指南(行政许可)

来源:濉溪县民政局发布时间:2023-12-11 15:39文字大小:[    ]背景色:       

一、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第8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具备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从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

(三)符合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规划方案;

(四)有用于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的土地;

(五)有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总投资50%以上的资金;

(六)在实行火化的地区,骨灰存放设施应当占有较大的比例。

三、申请材料

(一)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申请报告,同时附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二)发改委立项批复;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按照国土部门规定依法取得的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涉及林地的,须提供《使用林地许可证》;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建设方案和规划效果图;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有关资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受理:民政局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承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出具初审意见,报审查岗位人员审定。

3.审查:审查岗位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签署审查意见报决定岗位人员。

4.决定:根据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的申请。

5.办结:根据实施机关作出的决定,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承诺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受理地址和电话

受理地址:岱河路4楼民政局416室

咨询电话:0561-6077458

十、监督投诉电话

0561-607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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