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教育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濉溪县教育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sxx.gov.cn/zwgk/public/column/31?type=2&activeId=222)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濉溪县教育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濉溪县教育办公室(办公地址:濉溪县淮海路107号)查阅。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索引号、组配分类、主题分类、发文日期、发布机构、生成日期、名称、有效性、文号、关键词。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惟一的信息索引号。

2.组配分类:根据目录分类进行选择。

3.主题分类:根据不同主题和体裁进行选择。主题19类:劳动、人事、监察;科技、教育;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安、安全、司法;卫生、体育、医疗;商贸、海关、旅游;国土资源、能源;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人口与计划生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民政、扶贫;民族、宗教;气象、应急;组织机构简介;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财政、金融、审计;工业、交通;农业、林业、水利。体裁13类:函,通知,通报,意见,公告,通告,批复,报告,决定,议案,会议纪要,请示,其他。

4.发文日期:指信息正式发布(出版)的日期。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如文件为会签的,产生日期为最后一个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

5.发布机构:信息为一个机构产生时,该机构为发布机构。信息为几个机构联合产生时,文件类以谁编制文号,则该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以谁为主编制,则为主编制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6.生成日期:信息制作完成的日期。

7.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

8.有效性:信息有效的时限。

9.文号:文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团体或个人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并依此顺序居中排列。

10.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方便公众查找而设立的一个用于信息标引和检索的数据项。它是一组表达某一主题代表性的习惯用词,可取自信息的题名或正文用以表达信息主题并具有检索意义的非规范化的词或词组,也可以是公众已认同的俗语。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https://www.sxx.gov.cn/zwgk/public/column/771?type=4&action=list。公共查阅室的地址:濉溪县教育局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1—6079887;互联网联系方式:sxxjyjbgs@163.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四)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网上申请的网址为:https://www.sxx.gov.cn/zwgk/public/column/771?type=4&action=list,现场受理机构为濉溪县教育局办公室,地址:濉溪县淮海路107号;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0561—6077431(无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络方式:sxxjyjbgs@163.com;通信地址:濉溪县教育局,邮政编码:2351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如下表所示)。《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濉溪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s://www.sxx.gov.cn/zwgk/public/column/31?type=2&activeId=222)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

姓    名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电子邮箱

证件号码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通信地址

/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内容 描述

选     填     部     分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附后)

□ 不申请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当场阅读/抄录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说明:

1、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2、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根据本县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4、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处理时限

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申请处理

(1)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六)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具体收费标准及事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28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三、不予公开的有关事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濉溪县教育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发布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濉溪县教育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濉溪县淮海南路107号北二楼办公室。

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61-6077133。

互联网联系方式:sxxjyjbgs@163.com。(仅用于接收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意见建议,不受理依申请公开申请。如需提交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二部分“依申请公开”。)

五、监督方式及救济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教育局政务公开指南.docx